防雷古建筑的防雷措施
(一) 接閃器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可采用接閃帶、接閃網、接閃桿、架空接閃線中的任一種或組合形式作為接閃器,接閃器的類型應與古建筑相協調。
(2)在古建筑上安裝時,應根據古建筑的特點,結合屋頂形制,選擇適合于在易受雷擊部位安裝的接閃器。
(3)采用接閃網時,接閃網格形成的面應覆蓋整個屋頂,網格尺寸宜為步架的整數倍,在屋頂面組成規格不大于10m*10m或12m*8m的網格。
(4)采用接閃網以外類型的接閃器時,應采用滾球法確定其保護范圍,滾球半徑應為45m。
(5)采用獨立接閃桿和架空接閃線時,其安裝位置和支撐桿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。當采用單桿或單線保護有困難時,可采用多桿、多線、或架空接閃網進行保護。
(6)當古建筑附近有較高地勢或四周有高大樹木及物體可利用時,宜選擇在較高地勢、高大樹木或物體上安裝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。接閃器安裝在樹木上時,應對樹木進行有效保護。
(7)接閃器應對屋頂天窗、突出屋頂的非導體飾物等裝置進行有效保護。
(8)古建筑屋頂上的鐵剎、金屬鏈、寶頂和金屬屋面等金屬導體,其材質和規格符合做接閃器的要求時,可作為接閃器。
(9)高度不大于15m的古建筑,當外輪廓投影周長不超過90m或建筑外輪廓最大長度不超過25m、最大寬度不超過20m時,屋頂安裝的接閃器可按本規范附錄D進行簡化
第二級防雷古建筑的防雷措施
(一) 接閃器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應符合本規范第4.2.1條第1款、第2款、第5款-第9款的規定。
(1)采用接閃網時,接閃網格形成的面應覆蓋整個屋頂面。網格尺寸宜為步架的整數倍,形成不大于20m*20m或24m*16m的網格。
(1)采用接閃網以外類型的接閃器時,應采用滾球法確定其保護范圍,滾球半徑應為60m。
(二) 當第二級防雷古建筑的高度超過60m時,應采取防側擊措施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對水平突出古建筑外墻或塔身的屋檐、垂檐、飛檐、翼角、挑檐等部位,當使用半徑為60m的滾球從屋面接閃帶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觸到的,應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。
(2)對于高度大于60m的古建筑,其高度的80%以上且超過60m的部位,應按屋頂進行防雷保護。
(3)應符合本規范第4.2.2條第3款的規定。
單體古建筑的專設防雷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,當外輪廓的周長大于100m時,引下線的設置不應少于4根,宜沿外墻四周均勻對稱布置,且宜優先布置在易遭雷擊的部位,其間距沿外墻周長計算不宜大于25m。當保持25m的均勻間距有困難時,應按下列措施之一處理:
當古建筑通面闊大于25m,且無法在古建筑正面敷設引下線時,可在古建筑正面兩個墻角各敷設1根引下線,同時在側墻和通進深方向的外廓柱上、后墻等較隱蔽處增加引下線,是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大于25m。
當古建筑跨距較大,且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時,應在跨距兩端設引下線,并應減少該引下線與其他引下線之間的間距,使平均間距不大于25m。
每根引下線均應與接地裝置相連接,單根引下線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。在不影響古建筑基礎的條件下,單體古建筑各引下線的防雷接地體宜相互連接。當接地電阻大于30Ω時,接地裝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。